(2017)晋052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阳城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阳城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650号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町店镇桃坪村。法定代表人:刘天阳,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兵路,该公司职工。被告:晋城市阳城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南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郝燕军,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晓娟,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阳城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成杨保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