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与时权根、冯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时权根,冯永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77号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511793182,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小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炜,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时权根,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被告:冯永根,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诉被告时权根、冯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嘉峰制衣厂负担。审 判 长 王鸣燕人民陪审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徐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