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7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建波与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波,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46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波,汉族,。被执行人田林,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金龙工业园区三期。法定代表人田林,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550号何建波与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何建波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282000元,共计982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0元,案件执行费12340元,由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田林已向何建波执行了100000元,下剩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能力执行,田林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建波也未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何建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550号何建波与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家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