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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与宁剑楠、翟雪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宁剑楠,翟雪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5926号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盏工业园嘉福工业区嘉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邱学平。委托代理人:陈明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星星,系该企业员工。被告:宁剑楠,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翟雪普,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剑楠、翟雪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剑楠、翟雪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92853.34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拖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92853.34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的诉讼费、财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1年12月7日至今,在此期间内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合同的内容为原告给被告提供PVC人造皮革成品。至起诉之日尚欠货款192853.34元。在此期间,双方通过友好沟通和协商,对方一直均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也从未在交货之后或者合理期内提出过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均在催款时提起。对于两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我方的债权权利。根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依法判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合同书、对账单、发货清单。被告宁剑楠、翟雪普在答辩期内未作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从2011年12月7日开始,宁剑楠、翟雪普向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购买PVC人造皮革成品,截止起诉之日,宁剑楠、翟雪普尚欠货款192853.34元未付。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称其向宁剑楠、翟雪普追收上述货款后,宁剑楠、翟雪普均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推脱,拒付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宁剑楠、翟雪普司拖欠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2853.34元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剑楠、翟雪普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腾翔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85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9元,由被告宁剑楠、翟雪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楠人民陪审员  汤玉南人民陪审员  何国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佩琪附:判决书中引用到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