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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展、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展,周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2000号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定海中路10号伟恒.御珠广场一单元220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喜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懿春,女,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展,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东村委会周龙村**号,现住合浦县。被告:周军,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东村委会周龙村**号,现住合浦县。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展、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吴莉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