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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建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建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451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丘学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元,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胡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立案。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被告王建元已经缴清物业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3.1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