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文喜与欧治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喜,欧治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冯文喜,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台山市海宴镇,现住台山市台城。被执行人:欧治来,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大江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欧某某应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冯某某。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华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