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9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民初9468号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沁恒科技园B幢205室。法定代表人:张红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三单元11楼1105室。法定代表人:徐德平。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软件开发费用319000元并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起以31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美因软件项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美因教育软件(一期),开发总费用35万元,原告开发后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美因艺苑软件项目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开发美因艺苑软件(二期),开发总费用15.6万元,原告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将软件交付被告使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软件开发费18.7万元,剩余31.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美因软件项目合同》、《美因艺苑软件项目合同》、美因软件一期效果图、美因软件二期效果图等证据及庭审陈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对原告以上证据在卷佐证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美因软件项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美因软件系统,合同内容为原告按照被告《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向被告提供所列明的需求,合同总金额35万元,被告分期支付开发费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12万元;验收合格15日支付12万元,软件系统运行无重大问题之后20日内支付6万元,2015年9月15日前开发和测试完成达到上线标准奖金5万元在之后的20日内支付)。2015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美因艺苑软件项目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开发美因艺苑软件系统,合同内容为原告按照被告《美因艺苑需求整理V3》的要求向被告提供所列明的需求,合同总金额15.6万元,被告分期支付开发费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62400元;验收合格15日支付62400元,软件系统运行无重大问题之后20日内支付31200元),原告诉称相应软件已经交付被告验收合格后予以使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软件开发费18.7万元,剩余31.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美因软件项目合同》和《美因艺苑软件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合同有效。被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此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江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085元,由被告江苏美因乐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殷仁奎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