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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9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与龚敏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龚敏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9048号原告: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2905房。法定代表人:钟卫。委托代理人:梁茜,该司职员。被告:龚敏杰,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敏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天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 吉书 记 员 陈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