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祥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祥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祥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祥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