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建彬与黄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彬,黄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164号原告:黄建彬,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黄裕祥,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黄建彬与被告黄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黄建彬于2017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彬以欲与黄裕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黄建彬负担。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