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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建彬与黄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彬,黄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164号原告:黄建彬,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黄裕祥,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黄建彬与被告黄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黄建彬于2017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彬以欲与黄裕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黄建彬负担。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