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存瑛、侯军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瑛,侯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54号申请人:张存瑛,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申请人:侯军辉,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军辉所有的南和县天和家园小区10号楼2单元401号房产一套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军辉所有的天和家园小区10号楼2单元401号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买卖、过户、抵押手续等,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