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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玉红、连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红,连成伟,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红,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成伟,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刘娟,女,汉族,1964年1月1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郭玉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4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玉红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地与纠纷发生地均在淮阳,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的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郑州市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原告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