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谌美萍、雷俊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谌美萍,雷俊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678号之一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法定代表人:孙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勃宇、吴启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美萍,女,汉族,1990年12月20日生,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告:雷俊杰,男,汉族,1984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谌美萍、雷俊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3元,减半收取3351.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6971.5元,由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