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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林安、杨师胤与徐贤众、王牡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林安,杨师胤,徐贤众,王牡丹,王同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513号原告:温林安,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杨师胤,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妮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众,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牡丹,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同济,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温林安、杨师胤与被告徐贤众、王牡丹、王同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温林安、杨师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林安、杨师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温林安、杨师胤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