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林安、杨师胤与徐贤众、王牡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林安,杨师胤,徐贤众,王牡丹,王同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513号原告:温林安,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杨师胤,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妮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众,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牡丹,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同济,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温林安、杨师胤与被告徐贤众、王牡丹、王同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温林安、杨师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林安、杨师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温林安、杨师胤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