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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乐意与麻城市房地产公司、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乐意,麻城市房地产公司,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乐意,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执行人:麻城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东浦路河堤旁。组织机构代码420742289。法定代表人:祝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华,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在执行江乐意诉麻城市房地产公司、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民终1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8日以(2017)鄂1181执21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麻城市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正街××商铺、××号商铺,并责令被执行人麻城市房地产公司、唐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麻城市房地产公司、唐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麻城市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南正街下关厢南苑佳园第一层114号商铺、115号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