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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302号被告人谢思柱犯开设赌场罪、信用卡诈骗罪及被告人伍炳茂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思柱,伍炳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思柱,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伍炳茂,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思柱犯开设赌场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伍炳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迪清,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有如下的犯罪事实:1、2015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王林(已判刑)于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及曾庆平(另案处理)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龙造窝村的树林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斗牛”的形式,采取“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按六股进行分红,其中:王林占2.5股,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各占1.25股,曾庆平占1股。开设赌场时间长达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几十人,抽出“水子”钱人民币二万元。2、2014年1月8日,被告人谢思柱在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8201714157689的金穗信用卡,信用额度人民币40000元。2015年1月2日起发生透支人民币39760.78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截止2015年10月19日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39760.78元,利息人民币5765.3元,共计本息人民币45526.08元。另查明,2017年6月8日,被告人谢思柱主动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投案,并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8月16日,还清所欠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透支金额人民币55963.25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39760.78元;利息人民币16202.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到案经过材料,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业务凭证及其证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用卡催收通知单,本院(2015)华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的户籍证明,XX瑶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证明书,证人何A、陈B、王C、曾D、刘E、曾F、陈G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方位图、照片及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场所纠集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思柱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人民币39760.78元,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对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思柱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思柱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谢思柱、伍炳茂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赌博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思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以内一次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伍炳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以内一次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陈 菁人民陪审员  蒋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克昂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