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令活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活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2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令活,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令活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粤122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孔令活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孔令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人孔令活的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孔令活,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令活以服判息诉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孔令活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令活撤回上诉。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招祥审 判 员  方仲伟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焯韬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