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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明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婷、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明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婷,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虞敏,施跃华,虞华,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明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骑岸居花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姜吉平。被执行人:张婷,女,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区(望海台村13组)。法定代表人:施水标。被执行人: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法定代表人:虞敏。被执行人: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姜中村1组)。法定代表人:施跃华。被执行人: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姜灶工业区(三圩埭村28组)。法定代表人:袁建峰。被执行人:虞敏,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生,住址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施跃华,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虞华,女,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施跃华。南通市通州区明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婷、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虞敏、施跃华、虞华、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市通州区明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