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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建华与刘世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华,刘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尹建华,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住淮滨县。被执行人刘世海,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生,住淮滨县。尹建华诉刘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7)豫1527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本案经申请、立案、查询,经法院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新峰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