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彦荣与王喜、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荣,王喜,李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彦荣与被执行人王喜、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8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喜交纳执行款20000元,其父王晓宏为其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李彦荣领取执行款20000元,并放弃对被执行人李娅的执行,只要求被执行人王喜向其给付执行款55000元即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喜名下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彦荣以与被执行人王喜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彦荣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4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