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阿红与被执行人罗国平、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阿红,罗国平,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唐阿红,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国平,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益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槐树村。法定代表人:罗益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阿红与被执行人罗国平、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5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罗国平、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国平、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450000元及利息。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益唐在邵阳的房产,且冻结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