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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冯小华与天津富宏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华,天津富宏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938号原告:冯小华,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宝,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富宏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畜牧研究所路万达家园底商6号楼18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原告冯小华与被告天津富宏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原告冯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小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