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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王明柱与潘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柱,潘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886号原告:王明柱,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潘学海,男,54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柱与被告潘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费22.00元,计4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胡海亮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