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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129号原告:崔某,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海啸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人民陪审员  项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