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于峰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078号被执行人于峰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淘宝网店工作,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04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追缴被执行人于峰军违法所得4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峰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峰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峰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于峰军生产、销售假药案追缴违法所得4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澄刑初字第0443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于峰军违法所得4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献审判员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