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特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才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才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特188号申请人: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东园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高波。委托代理人:靳自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向才皋,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申请人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向才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广东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瑜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