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11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惠玲、刘咸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玲,刘咸广,方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1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陈惠玲,女,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刘咸广,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方国芝,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委托安徽中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咸广所有的位合肥市绿色港湾××地块(小镇镇中心)3幢4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530号)房产。2017年9月5日买受人计慧华(身份证号码3)以9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市绿色港湾C2地块(小镇中心)3幢4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530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计慧华所有。二、买受人计慧华(身份证号码3)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