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福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市福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7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法定代表人:王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市福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7层东E室、F室。法定代表人:李亚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A栋207之一。法定代表人:宁晓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福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请法院批准。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收取2576元,由上诉人武汉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诗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