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819号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16569913。法定代表人:刘金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西路26号。注册号:411400100006338。法定代表人:魏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商丘市盛汇房地���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经邮寄后无法送达,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人,本案应驳回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退回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