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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特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董洋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董洋竹,董如富,苏罗妹,董东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特198号申请人: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坑塘。法定代表人:袁世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泉,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洋竹,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董如富,男,汉族,1949年7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苏罗妹,女,汉族,1950年3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董东泉,男,汉族,1997年4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洋竹、董如富、苏罗妹、董东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24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称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意向,并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24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联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多预交的2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审 判 长  周 娟审 判 员  刘宇慧审 判 员  丁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晓曼书 记 员  杨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