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陶开敏与朱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敏,朱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486号原告:陶开敏,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敏翠,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陶开敏为与被告朱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开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敏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利息。2016年8月15日,被告再次以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也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敏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朱敏翠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2份,拟证明被告朱敏翠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朱敏翠借款后,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间理应及时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敏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开敏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朱敏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健政人民陪审员 黄二仁人民陪审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单玲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