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秀琴与李根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琴,李根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116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琴。被执行人李根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琴与被执行人李根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根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根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根让名下的小车一辆,车辆信息为:车牌号为陕XXXX**比亚迪牌(车辆识别代码:XXXXXX,车辆类型:K33)。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