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焦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394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赵伟斌,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焦某1,男,汉族,1988年2月1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缺席)原告陈某诉被告焦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焦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出现很多问题。被告不关心孩子,不好好干活,孩子都是原告及家人抚养,因原告无法忍受没有温暖的感情生活,原告不得已分居半年,可被告却跑到原告家大吵大闹,并恐吓原告父母。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挽回的可能。现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焦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洛阳市洛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能。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婚后财产分割,并自认分居半年。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和庭审中均自认分居半年,在无其他法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关于分居满二年的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