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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与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引、蓝放、张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引,蓝放,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金绛路5号。代表人严勇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勇,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鞍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慧,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引,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蓝放,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与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引、蓝放、张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引、蓝放、张旭东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引、蓝放、张旭东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培城区的房产7处,进行了网上拍卖,一、二拍均流拍后,委托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以619.4万元进行第三次拍卖也流拍。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申请以三拍保底价619.4万元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引、蓝放、张旭东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培城区的房产作价619.4万元抵偿给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抵偿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引、蓝放、张旭东所欠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债务619.4万元。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本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