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9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祁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祁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348号原告:孟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被告:祁某,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个体。被告:谢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被告祁某妻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祁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