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清算组,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破申5号之一申请人: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495号和丰创意广场G幢9楼。诉讼代表人:陈安全,该清算组负责人。被申请人: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定山村。法定代表人:杨梁建,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申请人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对其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对被申请人象山星利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增光审 判 员 励芝燕审 判 员 夏宗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