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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林超与叶荣盛、林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叶荣盛,林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民初3066号原告:林超,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东、郑彩婷,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荣盛,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梅香,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娟,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超与被告叶荣盛、林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超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东、被告林梅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荣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荣盛、林梅香共同偿还林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林超与叶荣盛系朋友关系。2017年间,叶荣盛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林超借款人民币10万元,其中2017年3月5日借款7万元,2017年4月9日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按月利率3%计付借款利息。叶荣盛分别向林超出具两张借条。借款后,叶荣盛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经林超多次催讨,叶荣盛拒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上述债务发生于林梅香与叶荣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林梅香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超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叶荣盛书面辩称:一、叶荣盛实际向林超借款5万元,而非10万元。叶荣盛与林超在中桥通讯上班认识,当时双方均有家庭。2015年年底,叶荣盛与林超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2016年年底,叶荣盛因赌博输了钱被债权人威胁恐吓,找林超借钱还赌债。前后共计借了5万元。林超要求叶荣盛出具一张7万元借条,叶荣盛就同意了。后林超为叶荣盛与前夫离婚,并强烈要求叶荣盛与���梅香离婚跟她在一起。叶荣盛不同意,林超遂逼叶荣盛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否则闹到家里去。实际上叶荣盛仅向林超借款5万元。二、叶荣盛与林超所借款项,与林梅香无关。该借款均用于偿还赌债,没有用于家庭。目前叶荣盛与林梅香已离婚。林梅香辩称:林超诉求林梅香还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林梅香与叶荣盛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显然本案林超所主张的债务与林梅香无关。二、林超与叶荣盛为婚外情人关系,林梅香并不清楚林超与叶荣盛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亦与林梅香无关。叶荣盛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赌博、出轨,不尽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两人因此感情破裂并离婚。而叶荣盛出轨的对象之一便是林超,林超因此多次骚扰、辱骂林梅香。从林超提交的证据可见,林超所主张的债务形成时间系发生在其与叶荣盛的婚外情期间,林梅香对于林超与叶荣盛之间的款项往来并不清楚,林超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已将款项全部交付给叶荣盛,且叶荣盛也从未将涉案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林梅香有理由怀疑所谓的债务系林超与叶荣盛恶意串通、共同伪造的,以达到离婚多分割财产的目的。显然林超要求林梅香承担还款义务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林超及叶荣盛自认双方真实发生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而非10万元,且该款系用于还赌债。显然该笔债务与林梅香无关。林超曾多次与叶荣盛的妹妹联系,林超承认叶荣盛向其所借款项为5万元,其借给叶荣盛还赌债。林梅香因此才知道这个事情,林梅香之后也通过短信与林超核实,林超承认借钱给叶荣盛还赌债,借款金额为5万元。林梅香在收到本案材料后,亦向叶荣盛了解,叶荣盛承认向林超借款5万元去还赌债,而林超要求其写7万元的借条,另外3万元是为结束其与林超的情人关系写的,并未实际借款。显然,林超所主张的债务与林梅香无关。综上所述,林超要求林梅香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林梅香请求依法审理,依法驳回林超的诉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5日,叶荣盛出具一张借条(以下简称借条1)交由林超收执,借条载明:“兹有借款人叶荣盛因周转向出借人林超借款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本金加利息于2017年6月12日前还清,以此证明。”叶荣盛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摁手印。2017年4月9日,叶荣盛又向林超出具一张借条(以下简称借条2),其上载明:“兹有借款人叶荣盛因周转向出借人林超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叶荣盛同样在借条上签字并摁手印。关于借款经过,林超述称,其与叶荣盛相识于2016年,曾系中桥通讯的同事。后叶荣盛到其他公司就职,因挪用公款被发现而找林超借款。零零散散借了很多次,借款金额共计10万,其中7万元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确认借款金额的,另有三万元是现金支付的,签订借条当日给的。借款时没有要求叶荣盛出具借条。2017年3月份,林超发现叶荣盛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对外借了很多钱,就要求叶荣盛出具借条。林超否认与叶荣盛之间存在婚外恋情,也否认知晓叶荣盛赌博的事实。但林超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后因叶荣盛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林超经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庭审中,林梅香为证明林超与叶荣盛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林超知晓叶荣盛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且林超自述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事实,举示了叶荣盛与林梅香之间的短信记录、林超与林梅香之间的短信记录以及林超与叶荣盛胞妹叶某的短信记录,并申请证人叶某出庭作证。林超承认相关短信的真实性,但否认与叶荣盛存在婚外情关系,并述称短信中提及叶荣盛欠其5万元,是指5万元系其自有资金,还有5万元是找朋友借的。另查明,叶荣盛、林梅香于2014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8月23日离婚。庭后,林超申请撤回对林梅香的起诉。以上事实,有林超举示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林梅香举示的离婚���、短信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证。叶荣盛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和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核实,其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梅香举示的短信记录可以证实林超与叶荣盛之间存在婚外情,以及林超知晓叶荣盛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虽然案涉债务发生于林梅香与叶荣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林梅香与叶荣盛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叶荣盛个人承担还款义务。林超申请撤回对林梅香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借款金额,林超主张叶荣盛共计向其借款10万元,其中7万元系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支付,3万元在签订借条当日现金支付。但林超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同时,林超关于3万元借条的借款时间陈述前后不一,一方面主张3万元借条的借款时间是借条签订之日即2017年4月9日;一方面又述称2017年3月初现金给付借款。另外,林超述称于2017年3月发现叶荣盛资信出现问题,仍于2017年4月9日借款给叶荣盛,亦不符合常理。鉴于林超与叶荣盛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且林超对于借款目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故本院对林超主张的借款金额不予采信。叶荣盛自认向林超借款5万元,林超在庭审中亦确认其将自有资金5万元借予叶荣盛,故本院认定叶荣盛向林超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叶荣盛应依约偿还借款。关于利息问题,林超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3%,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林超关于借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林超有权要求叶荣盛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林超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叶荣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荣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林超负担525元,被告叶荣盛负担52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彬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