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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兵华与袁强、周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兵华,袁强,周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周兵华,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袁强,男,汉族,1996年11月24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周乐伟,男,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周兵华与袁强、周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袁强、周乐伟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兵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