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市柯桥区焕然食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市柯桥区焕然食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五河童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童伟雄,林琪瑛,许建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639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26060L。代表人:张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兴,该支行员工。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焕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5238681N。法定代表人:林琪瑛。被告:绍兴柯桥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劳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45323732。法定代表人:田荣良。被告:绍兴柯桥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劳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91934060。法定代表人:许建刚。被告:五河童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龙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92823912T。法定代表人:童伟雄。被告:童伟雄,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林琪瑛,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许建刚,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焕然食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五河童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童伟雄、林琪瑛、许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