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纤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纤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868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63910-7。法定代表人:尹显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纤瑞,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纤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撤回对被告高纤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