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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同开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明分公司诉被告李文超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同开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明分公司,李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督13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同开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明,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2627196501082157。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底商13号。组织机构代码:39896833-6。被告李文超,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阳光水岸小区6号楼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支付令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同开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明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同开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同开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