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珠清、周正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珠清,周正根,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胡盛法,邱兵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珠清,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根,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刘星坪63号老年活动室对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198号。负责人:郭恩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盛法,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兵弟,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王珠清因与被上诉人周正根、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胡盛法、邱兵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珠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珠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珠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上诉人王珠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箭审判员 陈治美审判员 杨思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