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语轩诉李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语轩,李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李语轩,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李纪梅,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语轩诉李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41784.4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45元,执行费54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纪梅银行存款43069.4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