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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宋玉新、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宋玉新,陈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038号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电动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珠光,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宋玉新,男,汉族,住丰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桂芳,女,汉族,住丰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新、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方步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63元,由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