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9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自贤、王定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自贤,王定海,王国福,李荣,张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807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该行新墩支行行长。被告:赵自贤,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定海,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国福,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荣,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泉,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自贤、王定海、王国福、李荣、张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2913,由原告张掖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