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373张爱珍与徐永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珍,徐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女,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成玲玲、沈宇姮(实习),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永健,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张爱珍与徐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吴开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徐永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爱珍借款56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00元,由张爱珍负担400元,由徐永健负担10000元。权利人张爱珍以徐永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徐永健归还借款56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的57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永健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区长桥街道××(××)××号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徐永健仅享有其中份额,现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足额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查询回执、裁定书、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予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人除坐落于苏州市××区长桥街道××(××)××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虞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