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尚都家园5-1-1901。法定代表人马钺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庙山村。法定代表人曲学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107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