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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强达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尚都家园5-1-1901。法定代表人马钺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庙山村。法定代表人曲学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107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永盛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