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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荣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荣吉,刘利祥,李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22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荣吉,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利祥,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振文,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荣吉、刘利祥、李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9)东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478.35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小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