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熊宗阶与熊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宗阶,熊水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396号原告:熊宗阶,男,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熊水顺,汉族,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告熊宗阶与被告熊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熊宗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宗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宗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熊宗阶负担。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查 磊 来源:百度搜索“”